同意他人无偿乘坐自己驾驶的车辆,但却没有提醒对方注意乘车安全,车主王某因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乘坐免费车辆的河南省尉氏县朱曲乡许官寺村农民李某为图省事方便 ,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下,因落地不慎被摔致死,主要过错责任在自己,被法院判决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四原告住院医疗费9,284.66元、丧葬费2,000元等四项经济损失共计55,686.36元的30%,计款16,705.91元,扣除王某已给付原告孟某的医疗费3,000元,被告王某还应支付四原告13,705.91元。其余损失由四原告自己承担。
现年43岁的李某系河南省尉氏县朱曲乡许官寺村农民,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家具商场搞家具批零业务经营。 2002年9月26日13时左右,在该家具商场门口开三轮摩托车搞运输的个体运输司机王某(领取有机动车驾驶证) 和朋友一块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天王寺村办事,平时和王某关系较好的李某正好要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桥桥西路北的摩托车店买三轮摩托车,便要求王某顺路捎他一程,王某同意李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车,随后,王某在前驾驶其正三轮摩托车,李某和王某朋友两人坐在该三轮摩托车后面的车斗里。当车刚过须水桥,距离李某要去的目的地还有五六米远时,李某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下,因落地不慎造成其严重摔伤。 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一五三医院住院共计一天,共花费住院医疗费为9,284.66元,其家属后将李某尸体运回其老家河南省尉氏县朱曲乡许官寺村土葬。在李某受伤后,王某于2002年9月26日向原告李某的妻子孟某支付李合申的医疗费3,000元。后双方因医疗费起纠纷,李某的母亲、妻子孟某及一双儿女于2003年3月12日将王某推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9,284.66元、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7,186.36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孟某丈夫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到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桥桥西路北买三轮摩托车,王某面向前驾驶车辆,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快快到目的地、为图省事方便、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下,落地不慎造成其严重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主要过错责任在李某,李某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但王某同意李某无偿乘车,就应提醒李某注意乘车安全、并将李某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王某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李某的死亡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 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住院医疗费9,284.66元、死亡补偿费41,101.7元、被抚养人李某生活费3,300元及丧葬费等四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某因摔伤不治身亡所造成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理应由李某、被告王某两人予以合理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 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孟某等四原告不服 ,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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