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自己爱车的玻璃被砸,酒后的刘某捡起一块砖头将停放在旁边的另一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将司机砸伤,刘某因此被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事后,被砸伤的司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2011年12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伤司机马某各项损失共计7866.89元。
2011年3月15日23点30分左右,刘某酒后来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址刘村牛羊肉批发市场,看到自己的红旗轿车左侧车窗玻璃被砸,不由怒从心起,一时冲动,竟用砖头将停放在旁边的马某驾驶的小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同时,落进驾驶室的砖头将马某面部砸伤。事后,刘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马某被砸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鼻骨骨折、左前额皮肤裂伤。
2011年7月4日,马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0108.11元。
庭审中,当时饮酒过量的刘某已经丝毫不记得发生过什么,他辩称,自己与马某之间并不认识,其也没有伤害马某,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同意赔偿,请求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酒后将马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并砸伤马某面部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向刘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应当赔偿马某受到的一切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主审该案的任司辉法官提醒司机,“冲动是魔鬼”,刘某酒后一时冲动,迁怒他人,不但被拘留,还要赔偿损失,凡是还应当“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