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期间,郑州市某小学学生牙齿碰到同学的脸上,致使其面部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小明一纸诉状将同学小豪、珍珍和某小学告上法庭。12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按比例承担责任,由被告小豪、珍珍的监护人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小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明、小豪、珍珍都是郑州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今年5月的一天,第二节课预备铃打响,小明从操场走到教室门口时,同学小豪和珍珍在学校课间操中追逐打闹,小豪将珍珍从讲台推了下来,珍珍的牙齿一下磕到小明脸上,致使小明面部受伤。后小明到美容医院进行除疤美容,花去医疗费8189.2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小豪推搡被告珍珍,使其的牙齿碰到小明脸上,致使小明面部受伤,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小豪、珍珍各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小豪、珍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
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小豪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珍珍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小明3395.68元;被告郑州某小学赔偿原告小明1697.84元。
法官提醒
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的判决对二被告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从而维护了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更希望的是此判决能使被告方深受教育,给疏于管理的家长和缺乏安全教育的学校以深刻的警示作用。在校园安全教育方面,校方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工作,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将追究校方过错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