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一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价款14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144000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期间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均由原告交纳,原告在此房居住至今。2007年1月15日,原告将剩余的5000元房款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房屋的产权证没有办出来,不具备过户的条件,导致被告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元月,郑州市房管局给被告核发了房屋产权证,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售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将全部购房款支付被告,被告亦已将房屋实际交付原告。现涉案房屋虽因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被查封,但不影响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被告在原告付清购房款的情况下,理应按照与原告签订《售房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履行协助原告进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地产升值速度不断加快,二手房买卖逐渐成为房屋交易中的一大热点。因二手房房源复杂,交易过程中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或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交易房屋、买方购买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的遗产房屋、开发商更改底单的房屋、受政策调整的小产房或经济适用房等,因这些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交易受阻,从而引发纠纷。部分事后反悔的出卖人通常也会串通第三人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买家应全面掌握房屋信息,规避其购房风险。一是充分了解房屋权属信息,买受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二是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买受方最好到现场看房,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中介机构了解情况,并就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做出书面约定。三是买受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卖方无法对房屋进行再处分,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卖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