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被告×××公司租赁柜台销售手机,并在其专柜内放置有“三天零风险,假货奖一万元”的标示牌。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在被告处购买该手机一部,共计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产品。原告随后向被告索要10000元奖励,被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为原告支付奖励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在专柜内放置的“三天零风险,假货奖一万元”标示牌,是被告×××公司对消费者作出悬赏合同的要约。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被告×××公司的假货,就是对“假货奖一万元”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本案原告购买的手机为假冒产品,被告×××公司销售给原告的手机不符合质量约定,故原告即享有向被告×××公司要求支付奖励的请求权,被告×××公司亦必须履行“假货奖一万元”的合同义务,所以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奖励10000元。
“假一赔十”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售假将对已施以严厉惩罚的方法间接传达了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过硬的信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一罚十”是一种商品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监督和打假的意思,它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谁发现其有售假行为谁就可以获得十倍于假货售价的报酬,对商家而言即是惩罚,又是商家对自已信誉度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