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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民试制烟花 酿出人命受到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30 14:26:38


    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居然组织村民试制烟花爆竹,结果酿出人命。11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军朝是登封市颍阳镇颍东村的一位农民,平时以经营煤球为生。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一位花炮厂老板结为朋友,从中得知生产烟花爆竹“有利可图”,遂产生自制烟花爆竹“发家致富”的念头。2010年2月至9月,王军朝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在自家经营的煤球厂内,私自组织村民董某和王某,利用其从朋友花炮厂带回的少量化学原料(红丹、氧化铜、镁铝合金粉等)试制烟花爆竹。2010年9月9日17时许,董某、王某在试制烟花爆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燃上述材料,致二人被严重烧伤,董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董某系全身大面积烧伤引起感染性休克而死亡。事发后,王军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朝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加之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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