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儿子状告母亲的案件在该院审结,判决:驳回系本案原告即儿子蒋平的起诉。
原告蒋平与被告晓靓系母子关系。蒋平在起诉书中诉称,该生于1994年5月,在自己5岁的时候,因自己的父亲犯罪被判无期徒刑而入狱改造。原告蒋平的父母是自由恋爱结的婚,婚后于1994年5月生下蒋平。蒋平的父亲入狱后,其父母感情慢慢出现裂痕,在不可弥补时,其母起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06年12月,在法院调解下,蒋平的父母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离婚;二、蒋平暂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其父服刑期间,蒋平的抚养费用全部由母亲负担,直至其父出狱后;三、现家中房屋两间归其父所有。
在执行法院调解书时,原告蒋平即随其祖父母生活,其母陆续支付过部分抚养费并给原告购买过衣物。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其母不愿再负担原告的抚养费。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母亲支付其以往的抚养费32606元,并依法判令母亲今后每月支付他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母亲承担。
被告其母晓靓辩称,前期对原告的抚养费自己已经支付,如原告愿意随她生活,她愿意继续抚养原告。对以前原告的祖父给予孩子的帮助被告表示感谢,但认为这种帮助是一种血亲的帮助,系原告祖父自愿行为,对由此支出的费用,被告不同意返还。现原告已能独立生活,被告已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已出具过民事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中对原告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该调解书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现原告对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另行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所以,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