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到快速挣钱的方法,范某伙同他人开车“碰瓷”讹钱,先后两次以危险的方法开车与他人的车相撞敲诈钱财。11月28日,新郑法院以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范某系河南省新郑市某农民,现年30岁,在新郑一家塑料厂打工,平时工资不低,但因为范某朋友多,自然少不了应酬,再加上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一个月下来钱总是所剩无几。2009年3月份,刚刚发了工资的范某因为请朋友吃饭、唱歌,一晚上下来,兜里的钱已剩下甚少,怕妻子生气,于是便和好友商量怎样快速挣到钱。3月18日早上7时许,范某与丁某、周某(已判刑)两人预谋后,开车来到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连环寨桥北边,在看到一辆外地的大货车驶来时,开车到大货车前面,故意压低速度,等货车超他们的车时,就故意向货车后轮上蹭,后把货车拦下来,以自己的车受损为由敲诈对方司机赵某现金2200元,后三人分赃。
9月25日10时许,范某伙同丁某等人开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处,以“碰瓷”的方式,与刘某驾驶的挂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导致挂重型牵引车又与对向驶来的马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马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范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行为、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范某庭审中的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