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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抓捕 偷车转瞬变成抢劫

  发布时间:2011-11-29 14:18:32


    因盗窃被发现,赵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11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1岁的赵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今年8月10日下午4点多,赵某在郑州市文化宫路与友爱路交叉口附近,瞄上了一名20多岁女孩儿骑的黑色电动自行车。女孩儿当时在路边买桃子,停放在卖桃子面包车旁的电动自行车没有拔钥匙。赵某得手后逃跑时撞倒了一名便衣警察,警察起身后抓住了赵某。

    “当时我正在文化宫路与友爱路交叉口附近便衣巡逻,突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法庭上,警察吴某作为证人讲述当时的情景,“那名男子突然骑上一辆电动自行车就跑,我迅速冲上去拦截,没想到那名男子调转车头向我冲来,一下子将我撞倒,他自己从电动自行车上摔倒在地。”

    吴某倒地后,左膝盖受伤。他顾不得疼痛,马上起身追赶,并对男子大喊:“别跑,警察。”可男子毫不理会,但跑了几米后被吴某赶上抓住。此时,男子发疯般地对吴某又抓又咬,撕扯吴某的衣服、头发,拼命挣扎着要逃跑,但被吴某死死拽住。最终,男子被赶来的民警制伏。

    经询问,男子叫赵某。经鉴定,吴某左膝盖处有擦伤,右胳膊大臂内侧也被赵某抓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533元。

    2011年9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他是警察,他抓我我当然要跑了。我就偷辆电动自行车,怎么成抢劫了呢?”赵某极力地为自己辩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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