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郑州中院民二庭赵军胜审判长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农民工黄志星更是当庭拿到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15万元赔偿款。为保证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庭审结束之后,赵军胜审判长亲自陪同农民工黄志星将赔偿款存到银行,农民工黄志星被赵军胜审判长为民、高效、敬业的工作精神深深感动,流下激动的眼泪,并衷心向赵军胜审判长表示感谢。
2007年11月25日农民工黄志星到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从制砖车间的压力机平台处摔下致其腰部受伤。黄志星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因与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志星向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黄志星不服仲裁决定,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新密法院经审理,以没有申请工伤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随后,黄志星向新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新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黄志星再次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新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判后,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民二庭赵军胜审判长接到案件后,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和相关证据,发现黄志星与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黄志星是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按照工伤赔偿程序处理。新密法院判决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但黄志星已经申请工伤被驳回。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二审难以维持一审判决。如果发回重审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为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及时维护农民工黄志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赵军胜审判长决定加大调解力度,争取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开庭之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对本案的观点,真诚地告知农民工黄志星其那些诉求法律可以支持,那些不可以支持,要合理地请求赔偿数额,对于上诉人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则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请他们设身处地为农民工黄志星考虑,经过反复多次沟通和解释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化解一起社会矛盾,而且切实解决涉案农民工的生活困难,积极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更是对“三三九不工作法”的贯彻落实,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