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上午,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村民组组长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案件,经法庭审理,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某村村民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侵占村民组财务,具体事实如下: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王某利用给村民组发放年终社员开支款的职务便利,签字领取村民刘某应得的9000元,占为己有;2007年3月,王某利用发放良种补贴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涂改村民领取补贴款数字的方式,侵占良种补贴款21679.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河南金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书、良种补贴款收款收据及发放名单以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王某职责和任期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