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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洞房”变“灵堂” 气愤新郎上公堂

  发布时间:2004-02-25 09:00:32


    准备用做结婚的新房在临近结婚时却被邻居多次将墙壁砸个大洞,并在新房内烧纸来祭奠自己的亲人.感觉受到羞辱的郑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李某为此将邻居推上法庭。

    2004年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侵权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被告张某、李某私自将原告李某所建房屋一层的西山墙壁砸了一个洞,  在原告准备结婚用的新房中烧纸祭奠亲人,按照当地风俗, 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李某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给原告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某、李某应将原告李某房屋一层西山墙壁上的洞补上、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书面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并各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现年28岁的李某系郑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小李庄

村。其邻居张某、及张某的侄子李某均系原告李某的西邻。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曾多次发生矛盾,张某和侄子李某因此多次在原告李某的西山墙壁上砸洞。2002年8月底,依据村委会的调解意见,原告李某将房屋建成,并定于2003年5月2日在此房内举行婚礼,但张某、李某却多次将牛粪抛在原告李某房屋的正面墙上以及玻璃上,2003年3月11日,被告张某在其夫“五·七”奠祭之日,又和侄子李某将原告李某房屋的西墙壁砸烂一个大洞,在原告李某准备将来作为新房的房间内“烧纸”祭奠自己的亲人。感到受到羞辱的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邻居张某、李某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将原告的墙壁恢复原状,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0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告李某在其父亲的宅基地院内扒旧房、建新房,因没有超出其父亲宅基地使用证的范围,并无不妥之处。二被告张某、李某在双方间的宅基地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仍在原告房屋外墙上、窗玻璃上抹粪,并私自将原告所建房屋一层西山墙壁砸了一个洞,  在原告准备结婚用的新房中烧纸祭奠亲人,按照当地风俗, 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对此,二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其房屋墙壁恢复原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83条、第101条、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款、第120条第1款、第130条、第134条第1款第(1)(2)(5)(7)(10)项第2款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二被告将原告李某房屋一层西山墙壁上的洞补上、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并书面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各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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