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题,虽然它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执行方式落后、公民法制观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但执行理念落后却是不争的事实。谦抑执行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执行理念的一种新创新。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所谓谦抑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的目的,实现申请人债权或权益,在采取手段时必须要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或者要保持均衡。
那么,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谦抑执行理念呢?
首先,法官应当转变执行理念。实践中,有些执行法官观念陈旧、落后,只要能实现执行目的,不管方式方法,不问具体情况,强制执行,虽然也保证了判决的执行,却弄得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势如水火、剑拔弩张,很难说判决得到了圆满执行。转变执行理念,就是要法官在执行前多考虑考虑,多思量思量,要谦虚、谦和,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能用比较和缓的方式解决问题,那就不要因为费时费力而采取生硬、野蛮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注重执行手段的谦抑性。执行中,执行法官要选择对被执行人权益侵害最小,或成本最低的手段,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只有在“温柔执法手段”都难以实现执行目的的情况下,才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要注意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适度,要把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经济学成本理论在执行领域的体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也有助于缓和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在执行工作中,树立谦抑执行理念,采用和缓的手段解决矛盾,既符合法理又兼顾情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样有助于法院判决的圆满执行,有利于化解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