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恃强凌弱抢学生 花季少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2-25 08:57:01


    2004年1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多次抢劫中、小学生的少年被告人李凯等三人做出终审判决,分别以抢劫罪改判李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改判焦晓良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元。维持原审以抢劫罪判处杜晓博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被告人李凯,生于1988年9月25日,犯罪时不满15周岁;焦晓良生于1987年9月5日,犯罪时不满16周岁;杜晓博生于1986年9月25日,犯罪时不满17周岁,均系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

    2003年4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凯、焦晓良、杜晓博单独或分别结伙在灵宝市焦村镇焦村街、灵宝市区等处学校门口、游戏厅等公共场所,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中小学生23名,抢劫现金10元到115元不等,还抢劫自行1辆。其中李凯参与抢劫10次,抢劫数额累计386元;焦晓良参与抢劫6次,抢劫数额累计275元;杜晓博参与抢劫2次,抢劫数额累计125元。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李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焦晓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元;判处杜晓博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李凯及其法定代理人、焦晓良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凯及原审被告人焦晓良、杜晓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对李凯、焦晓良量刑畸重。李凯、焦晓良虽抢劫多起,但均抢劫中小学生,以强凌弱较为明显;二被告人作案时均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了改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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