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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1-11-23 14:48:12


    2011年11月2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河南省郑州市农民刘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建被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据悉,刘建系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告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0岁的被告人刘建系河南省郑州市农民。2005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刘建以1分的利息先后两次借了魏某25万,约定2007年12月份还款。但约定到期后,刘建却未能履行约定。后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4月2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建偿还魏某本息3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刘建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某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法院向被告人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刘建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2010年的3、4月份,被告人刘建却把应向法院申报的豫A6A198牌昌河车拒不移交,还将应向法院申报的财产“奉天超市”未经许可擅自转让,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得以执行。

    鉴于刘建的行为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2011年3月31日,司法机关依法将刘建刑事拘留,后对其取保候审。案发后,刘建已支付全部欠款。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密市检察院刑庭副庭长乔建忠介绍说,希望此案的顺利审结,能给那些企图通过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行为来逃避法律确定义务的“老赖”敲响警钟。

    乔建忠说,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按判决、裁定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上诉、申诉途径解决。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个罪名1996年前法院可以直接判。现在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开庭审理。

    乔建忠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有能力但故意不执行。简单地说就是有钱不还还东躲西藏的老赖。前题是必须要有生效、合法的执行依据。这里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广义上的判决和裁定文书,既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所作的裁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都应属于该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和相关解释分别作了若干规定:(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刘建军把应向法院申报的豫A6A198牌昌河车拒不移交,还将应向法院申报的财产“奉天超市”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乔建忠最后说,在以往的情况中,人们通常不把抗拒执行看作一种犯罪行为。实质上,判决是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拒不执行必将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通过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将有助于提升和强化司法的权威性,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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