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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调解化纠纷 能动司法妥执行

  发布时间:2011-11-22 16:53:33





    11月22日,用人单位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在郑州中院民一庭农民工合议庭审判长闫明的主持下,向农民工赵某支付了4万元赔偿款,履行了一周前当庭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多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得以圆满审执结。

    2009年12月23日,农民工赵某在河南分公司承建的某工程务工过程中,不慎从楼梯架上摔下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6日赵某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河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南分公司不服仲裁,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此案,并将案件分由民一庭农民工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本着快审快结的原则,立即优先排期开庭,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开庭前认真阅卷,分析案情。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审判长闫明发现,该案表面上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实质上的根本问题却是农民工赵某的工伤赔偿问题,仅就案办案,并不能解决农民工赵某的实际问题。为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审判长闫明积极践行能动司法,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将赔偿问题前置,庭前充分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他利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多次联系河南分公司相关人员,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为案件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1月14日,郑州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对审理过程进行了视频直播。在调解程序中,在审判长闫明的耐心主持下,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河南分公司在十日内向赵某支付4万元赔偿款,如有违约,加付1万元。

    案件调解后,为了使赵某能够顺利的拿到赔偿款,确保调解书得到及时履行,审判长闫明不断联系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督促其积极筹备款项。在得知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河南分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闫明要求其积极与总公司或建设单位协调,力争在十日内按约定期限足额向赵某支付赔偿款。最终,在审判长闫明的督促下,河南分公司于11月22日按调解书的约定向赵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农民工赵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法院积极迅速为其讨要到赔偿款深表感谢。

    该案从二审立案到审执结仅用时二十余天,人民法院快速高效的工作效率以及真心为农民工着想的做法体现了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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