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工杨某在工厂的小卖部买东西时双方发生了争执,怒气的杨某趁夜半时分来到小卖部,盗走对方现金2200元,以及一台电脑主机和一部黑色直板TCL手机。11月21日,新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现年31岁的杨某,系河南省新郑市一农民,于2006年至今一直在新郑市新村镇某彩印厂打工,平时起早贪黑所挣的工资,也只能勉强顾得上一家人的生活。2011年4月13号中午,下班稍晚的杨某到餐厅打饭时,发现饭已经卖完。无奈,杨某只好拎着饭缸到小卖部,决定买两包方便面泡着吃。厂内的小卖部才开业不久,老板是个姓岳的年轻小伙,正对着电脑兴致勃勃的打着游戏。杨某要了两袋方便面后准备付钱,岳某边玩儿电脑边开口说道:“两袋5块。”杨某顿时一愣,这两袋方便面的价格比食堂一顿饭还贵好些,但下午还要上班,总不能饿着肚子吧,于是杨某便对岳某说道:“太贵了吧,外面的才一块五一袋,你这儿都卖两块五啊?”岳某将正对着电脑的眼神瞥了杨某一眼,以一句“外面的便宜去外面买”回绝了杨某。三十多岁的人被二十来岁的年轻小伙这么一说,杨某顿时恼火,于是便和岳某争吵起来,杨某最终在周围人的劝说下离开。
憋着气干了一下午,晚上回到宿舍,杨某躺在床上翻来覆去还是觉得憋气。凌晨1时许,杨某趁夜深人静之际来到厂内的小卖部门口,将小卖部门锁锁鼻打开,窃取小卖部抽屉内现金2200元、一台电脑主机和一部黑色直板TCL手机。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脑主机价值1920元,手机价值3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41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杨某宣告缓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