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使其夫不被抓捕,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致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对前往郑州市齐礼闫乡张魏砦村抓捕犯罪嫌疑人王长某的公安民警进行围攻谩骂和殴打达四个小时,并将公安机关的办案车辆扣下,将办案车辆的轮胎、车身毁坏,且造成一名公安干警受轻微伤,并致使犯罪嫌疑人王长某脱逃,2003年9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二七区张魏砦村被告人刘某某家将其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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