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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漏水电梯遭殃 协商许久终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7 14:27:51


    郑州市某小区的住户李女士前几天因为家里漏水致使所住单元电梯损坏一事心烦不已。因为自家的管道漏水,致使所住单元的电梯进水而不能正常运营,物业公司要求李女士赔偿电梯维修费用,可是李女士坚持认为是物业公司对其家管道维修不善导致的漏水,所以不愿意赔付。二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李女士诉至二七区法院。

    李晓华(化名),女,汉族,1956年出生,家住二七区航海北街一小区,此小区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其服务的小区3楼东户业主李女士,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因2011年6月21家中水管漏水,造成电梯进水,致使电梯损坏,至今仍在停用,电梯维保方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电梯损坏配件清单,共计:1600元。经物业服务中心多次协商,李女士仍拒绝承担电梯零部件更换费用。物业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电梯零部件更换费用1600元。李女士辩称,物业公司起诉与事实不符,水管漏水是事实,漏水水管漏水是由物业公司方维修工人进行维修的,漏水原因不在自己,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二七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李女士是位于这一小区某楼3楼业主。2011年5月8日李女士家中水管漏水,李女士购买了相关材料,由物业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并收取维修费10元。2011年6月21日李女士家中水管再次漏水,造成电梯进水,致使电梯损坏,物业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支付相关费用1600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晓华于2011年11月16日前向原告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零配件更换费1000元;同时,原告向法庭方提供电梯零配件发票。二、原告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6日将更换下来的损坏配件交付于被告李晓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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