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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11-16 16:03:19


    随着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法医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惠济区法院发现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令出多门,不同的主管机关分别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致使同样伤情参照不同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数额往往有很大出入。目前,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评定适用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评定适用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对于非因工伤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缺乏明确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二是疑难、复杂案件对外委托鉴定难。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涉及人身损害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以及当事人闹访缠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往往以其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推托甚至退回人民法院。因此类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无相应的鉴定结论致使人民法院难以处理。三是重新鉴定随意性较大。由于目前法治环境不理想,加之个别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放宽了重新鉴定的条件,导致重新鉴定、多头鉴定呈上升趋势。四是涉及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用过高。2010年以前受理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时,一般先由省级残联下属的残疾辅助器具中心出具参考价格,然后由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再参照该价格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较低。自2010年开始,上述残疾辅助器具中心不再为其他鉴定机构出具参考价格,而正式开展此项司法鉴定业务,致使该鉴定事项的费用由原来的几百元上涨为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过高的鉴定费用使很多当事人望而却步。

    为此,惠济区法院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二是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鉴定机构的设施、技术等条件,合理划分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确定相应的受案范围。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退回鉴定的情况,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审判人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避免多头鉴定或随意重新鉴定。四是降低法医临床鉴定费用,制订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避免出现因鉴定费用过高造成当事人交不起鉴定费而败诉的结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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