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不予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非人身权、财产要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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