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阳是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名普通的审判员。像许许多多常年耕耘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一样,他心怀“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情、平常之中的极强烈责任感”,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他视当事人如亲人,融化着他们心里的疑虑,温暖着他们的心房。他审理的案件调解率高,且无涉法信访,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无论是胜诉抑或败诉,当事人对他都没有微词,还称他为“和谐的使者”。偶尔做到这样容易,经办的950多起案件件件都能做到这样着实不易。陈春阳做到了,他有何灵丹妙药呢?
真情调解只为让双方握手言和
陈春阳是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一名普通审判员,他注重运用法、理、情调处纠纷,办理案件近5年来,每年的调撤率均在70%以上,是名副其实的“调解能手”。
和谐的情景何其相似,但矛盾的产生各有不同。在陈春阳看来,每一起民事纠纷都有其产生的特殊原因,只有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诉求,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2011年初,在办理原告某居民组与被告河南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通过走访当事人,陈春阳发现,此案涉及城中村改造,省、市、区领导对此项目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拆迁工作进度,还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而双方当事人因土地租赁事宜积怨已久,矛盾尖锐,意见难以统一。于是,陈春阳不厌其烦,多次到双方单位做工作,将双方约到拆迁现场交流沟通,陈述利害,希望当事人都要考虑大局,体谅对方。经过20多次的调解,双方颇为感动,终于达成和解,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真心付出追求“事了”的圆满
审结一起案件,就要化解一起矛盾,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和谐。陈春阳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能在审判阶段化解的矛盾,他决不带到执行阶段。
2010年,陈春阳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于2006年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其名下房屋一套转让给夏某,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原告处分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如直接判决合同无效,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较快,不考虑被告的实际损失,被告一定难以接受裁判结果。结合案件实际及客观情况,陈春阳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工作,虽然几经调解无果,但双方对法院的对立情绪逐渐消除,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向被告支付了补偿款。案件审理结束后,陈春阳并没有放弃调解,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又坚持对双方进行劝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虽然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对陈春阳的公正审理及耐心工作高度认可,愿意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起当事人情绪对立、一触即发的冲突在陈春阳的认真细致工作下圆满化解。陈春阳也因此被双方当事人称为“和谐的使者”。
真意为民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与尊重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陈春阳始终以“给当事人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心声”的标准对待和尊重当事人,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依法、依情处理案件,用行动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不能让案件在我这儿耽搁了。”这是陈春阳的口头禅。他每天的工作日程都排得满满的。每天上班,他都会提前一个小时到,他要利用没有当事人的空当整理卷宗、审查证据材料、赶写裁判文书。到上班时,他已经开始接待当事人了。至今,他没有一起超审限未结案件。
陈春阳虽然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但他用平凡诠释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