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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调解化纠纷 能动司法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1-11-15 15:37:57



    2011年11月14日,郑州中院民一庭农民工合议庭当庭调解一起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解决了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且将赔偿问题前置,使农民工提前拿到工伤赔偿款,有力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23日,农民工赵某在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集团)承建的某工程务工过程中,不慎从楼梯架上摔下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6日赵某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重庆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集团不服仲裁,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此案,并将案件分由民一庭农民工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本着快审快结的原则,立即优先排期开庭,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开庭前认真阅卷,分析案情。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合议庭发现,该案表面上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实质上则涉及农民工的工伤赔偿问题,仅就案办案,不能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为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合议庭积极践行能动司法,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就案件之外的赔偿问题,庭前充分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合议庭审判长闫明利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多次联系重庆某集团相关负责人,反复做当事人工作,耐心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最终赢得了企业的理解与支持,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某集团向赵某支付赔偿款四万元整。赵某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法院积极迅速为其化解难题深表感谢。

    该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了短短十五天时间,人民法院快速高效的工作效率以及真心为农民工着想的做法体现了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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