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这本并不是我对她慕名,而是单位制定必读的,起先先入为主的认为,这是给领导看的书,但是认真阅读以后,发现其中很多对办案有益的论述,当我对其中部分认真研读,引起我深深的思索。
作为一名普通的审判员似乎与领导拉不上关系,但是细细想想在我们工作中,领导行为在办案中处处存在,如办案中与当事人关系,工作中与书记员和庭长院长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一直在一名普通法官工作中存在,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关系,是同志式分工合作的关系,没有贵贱之分,案件办理也是一样的。不同时期对领导者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西方政治学名著《君主论》的作者马基雅维利则公然教唆领导者“要像狮子一样凶猛,像狐狸一样狡猾”,甚至“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认为,“领导者做正确的事,管理者把事情做正确;”“领导者必须想到后天,管理者只想到今天和明天。”美国加州大学教授本尼斯认为,“管理者注重的是制度与组织,而领导者注重的是人。”对于领导与已经存在的习惯、制度,哈佛大学商学院著名教授约翰 科特认为“有效的管理与高效的管理相结合,将有助于产生必要的变革,同时使混乱的局面得到控制。”作为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书记员以及其他人员,只是法律上分工不同,本质上来自人民群众又服务人民群众,要忠于法律。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领导者应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和“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毛泽东科学的概括为“为人民服务”。不能因为在案件办理中居领导地位就搞官僚主义。
书中说“领导者是领导活动的主体……,更不意味着领导者应当大权独揽,事必躬亲。有的时候,领导者应当退到幕后去,从而腾出空间,放出权力,让被领导成为主角让制度,让制度发挥作用,这才是最高明的领导。”在我们身边,有些审判员案件办理数是全院的平均水平,但是工作很累,天天很忙,有些审判员却游刃有余。案件分到审判员手里以后。审判员作为案件承办人,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审判员就是案件的领导者,在案件中起到统帅、主导、发动机的作用,指挥者案件的进程,在案件中居中心地位。需要合理的安排审判事务视情况的变化,协调各种关系,不断修正、完善案件中各种情况,妥善分配案件中工作,正确处理安排自己与诉讼参与人书记员及其他法律辅助人员的各种工作,使自己的工作重心在案件的结果的处理上。
审判员在案件中居领导地位虽然是法律确立的地位,但是对领导权的实现不能靠强权,而应自己意见、主张、办法的的正确,靠榜样的吸引和感召,靠基于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利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进行互动。美国空军上将约翰 迈克尔说:“领导工作是营造能够激励别人达到光辉顶点,作出非凡业绩的工作氛围的艺术。”审判员能否获得诉讼参与人及书记员、其他人员的支持和追随,是衡量审判员领导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史记》《范睢传》载:“昭王曰:“内无良将而外多敌国,吾是以忧”。欲以激励应侯”。作为一名审判员,也就是案件管理者,对待诉讼参与人,对待书记员,没有物质激励的权利,但是可以采取精神激励。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领导激励必须以人为本理论为指导,合理的安排荣誉称号,分派工作,各种形式的表扬表扬,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社会的需要,而且具有教育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现在倡导和谐社会,作为一名审判员是否具有协调沟通能力,对提高调解率,提高案件突发情况的应对是很有帮助的,对案件办理有重要影响。书中介绍了“动态平衡法”,认为“在协调中,领导者最需要运用动态平衡的艺术来避免或化解各种矛盾冲突。”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1、兼顾各方,即在关系到人们的利益和发展问题上,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以追求公平或机会均等为原则。2、分别先后,由于事物总是在动态中实现平衡,所以,在协调中分别先后,就成为重要的协调方法艺术。3、及时补偿,在协调过程中,为了保全全局和长远的利益,有时只好让某些局部甚至个人受到损失。另外还有“冷处理”法。“一般来讲,但矛盾突然发生的时候,应当马上处理。这叫“热处理”……但是,有的矛盾冲突则适宜“冷处理”,而不是“”热处理”。协调艺术,也就是抓住关键的艺术。一般要抓住以下三个关键:1、抓住关键人物;2、抓住关键环节;3、抓住人心这个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