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杨武在深圳联防队员打砸民宅强奸妇女一事件中“坐视妻子被强暴”的狼狈相,笔者认为,他是可怜的也是可恨的,但是当我们在指责扬武的懦弱、窝囊和无知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今天的这一切就真的完全是由于杨武的“懦弱、窝囊和无知”造成的吗?难道就因为他“懦弱、窝囊和无知”别人就有侵犯他及其家人的权利吗?当联防队员不再保护百姓而去残害百姓,当自己的丈夫又由于懦弱扶不起来的时候,那么像王娟一样的平民大众的安全又如何得以保障?
人的个性是有差异的,任何一个社会既有勇武之士,也必定有窝囊之人。但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不会要求每一个人对犯罪分子都具备超人的神勇,而在于法律能否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在于不设前提地保护每一位弱者免遭侵犯。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窝囊的人也会逐渐变得不窝囊起来,他会敢于用法律保护自己,他会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一个粗暴的人也会逐渐变得温柔起来,他会忌惮法律和社会的强制力,会尊重窝囊者的合法权利。
一个人在干坏事时,总会想到把尾巴适当藏一下,而犯罪嫌疑人杨喜利公然带人施暴,还是当着被施暴人丈夫的面毫无忌惮的施暴,这需要何等的胆量,这种胆量是从哪里来的?这只能说明公权力在被肆意的窃取和滥用。一个国家公权力的大小,是与这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成反比的,也就是说公权力越小,这个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因为公权力是有国家的暴力机器作为保障的。在距离杨喜利实施强奸的地点不到10米的地方就是社区警务室。这样的景象所令人发指的不是距离,而是法制形同虚设的事实状况在公权力的面前更加显得羞耻难当。
在此,笔者不想说联防队员的合法性,因为早在2004年9月3日,公安部就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一些学者也曾指出,由于体系混乱,人员混杂,缺乏法制培训经历,部分联防队员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我只想说,难道一个素质如此低下,仅凭辖区内不足百米的极为局限的公权力就能放肆到如此地步的联防队员,当地真的就“拿他没有办法”吗? 更为可气的是,就在杨喜利的劣行曝光后,街道治安办却以系“临聘人员,事发也不在上班时间,属于个人行为”,事发前几天已解除合同,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这真是再一次愚弄了全国人民的智慧。
美国独立宣言开篇之语:“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为我们所熟知。”我们也曾经看到过一些国家的官员寒酸简朴,甚至连总统在民众面前,权力都非常有限,那种被约束与制衡的状态,也会让我们感到有一些“窝囊”。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有时让公权力“窝囊”一些,民众反而会多一些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