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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拿起菜刀进行自卫

-----对联防队员打砸强奸的义愤

  发布时间:2011-11-10 14:43:00


    最近一则名为联防队员打砸民宅强奸妇女,男子“坐视妻子被强暴”的新闻一出,举众哗然。

    10月23日,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打砸男子杨武的家,杨武妻子阻止反遭毒打强奸。杨武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1小时后报警并将妻子送医治疗,因为付不起钱只好返回家。事后,犯罪嫌疑人杨喜利的母亲堵门谩骂,杨武70岁老母跪地质问“天理何在?”

    看完新闻报道,我总觉得新闻里所描写的案发场景我是那么的熟悉,“自己在屋里强奸,外面还安排两个人把门,还公然吵吵嚷嚷的持续了一个小时……”我想起来了,这种场景在抗日体裁的电视里都有:日本鬼子进村,花姑娘没有跑掉,被小鬼子抓到了,周围有人持枪站岗,我们的姐妹遭狗日的小鬼子强奸,尽管我们生气、我们愤怒,但我们无能为力,因为那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外敌入侵,国家主权都已经被践踏,人民的生命财产更是无法得到保障。可现在我们的国家都已经成立62年了,日本鬼子早就被打跑了,怎么在深圳这个号称经济、文明高度发达的城市,竟然会有联防队员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他人妻子的事情发生?我惊讶,我愤怒,我骂街,我思考!

    对于一个男人来说,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对妻子、对家庭的责任,不管自己处于何种境地,不管对方多么威武强大。但现实的悲剧就在于,杨武面对妻子被强奸的巨大屈辱,他却选择了躲避;杨武手边有菜刀,他却没有拿起自卫的武器进行反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知道,对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法律已经赋予了公民奋起反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法律授权给公民无限的防卫权,或者说对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可以“人人得而诛之”。

    有人说杨武的懦弱源于他对法律的无知,他不知道法律赋于他的权利,所以他只能逆来顺受。其实从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开始,至今中国的普法之路已经走过了漫漫二十余年,通过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虽然使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和普及,但是今天我们还得说中国的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我们在普法宣传的时候,除了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行政机关可以做什么以外,是不是可以更多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行政机关不能做什么。我们可以利用无处不在的舆论宣传工具让群众真正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尤其是在遭受严重暴力犯罪时的无限防卫权,让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我们还应该发挥司法的导向和暗示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多弘扬正义,增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鼓励公民勇于制止不法行为,并配合国家力量来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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