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财物被盗后,业主向物业提出安装防盗窗和防盗门的要求,但被物业拒绝,之后业主家中财物再次被盗,于是业主一怒之下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赔偿被盗财物损失189500元。
吴先生称:2003年8月,其在郑州市南阳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当年10月入住至今。吴先生称自己住的楼层共4户,其中3户为公司办公,自己家的隔壁也是公司办公房,并且该楼层24小时敞开大门。为了安全起见,吴先生曾向该小区的物业提出安装5个防盗窗和第二道防盗门,但物业称二楼安装有监控,比较安全,不用安装第二道防盗门,如果安装,影响小区美观,拒绝了吴先生的要求。
2007年3月13日中午,吴先生锁好门后出去买菜,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总价值约52200元。之后吴先生报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核实确认了被盗物品价值。家中财物被盗后,吴先生再次向物业提出安装5个防盗窗和第二道防盗门,但再次被拒绝。
2007年8月29日,吴先生起床后发现家中再次被盗,于是进行了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立案,并核实确认了被盗物品的价值。
家中两次被盗,吴先生再也无法忍受,于是自己找工人安装防盗窗和第二道防盗门,但遭到物业的阻挠。无奈之下,吴先生认为家中两次被盗,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极不负责任,存在严重的过错,因此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于是吴先生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被盗财物损失合计189500元。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已尽合同中的约定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丢失财物一方面由于疏于保管造成,另一方面由犯罪分子侵权造成,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吴先生郑州市南阳路3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之后吴先生作为业主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除与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外,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阳台、窗户需安装防盗网的,应在不影响楼体外观的前提下安装内置防盗网;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512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3年10月原告入住,由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原告向被告提出安装5个防盗窗和第二道防盗门,被告告知原告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只能安装内置防盗窗,原告未安装防盗窗。2007年原告家中两次被盗,原告报案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予以刑事立案。原告找人安装防盗窗和第二道防盗门,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安装内置防盗窗,遭到被告拒绝。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损失尚无法准确界定,而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只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安服务是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不能以被盗事件发生的结果推定被告未履行保安义务,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原告对其室内财产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原告的财产被盗是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同时,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安装内置防盗窗,被告并不存在过错。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