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经济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遇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较大的事情,当事人双方总会想起签订个协议。那么,两口子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一方在双方离婚案件审理期间提交协议应如何认定?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双方在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是否必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笔者认为:(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自愿离婚,并到民政部门自愿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所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离婚协议内容并没有写明双方到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但是因为离婚协议本身就是为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不登记离婚显然不会生效,所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解除婚姻关系应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仅有离婚协议书未经登记当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那么离婚协议是不是没有一点用呢?(1)、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作为一份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共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2)、 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且一般情况是对双方子女和财产没有掩饰的,所以也是法院了解相应情况的重要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取证是较难的,因为一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当事人会出于各种目的隐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以达到自己抚养子女(或不抚养子女),多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中国人对共同财产往往没有公证,也没有其他登记,取证较难,离婚协议一般记录有这个内容,从这个角度说离婚协议往往是对弱者有用的。
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已经按照离婚协议分割了财产,这种分割有效吗?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有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共有,虽然双方分割了财产,但是由于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双方的身份关系决定了现在分割财产仍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