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维护良好的工作和审判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的范围
1、因事、因病或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参加各类学习需脱产复习及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须请假。
2、假期届满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及时销假。
二、批准权限
1、中层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向所在庭、处、室的负责人请销假,一天以上的,向主管副院长请销假。
2、中层正职向主管副院长请销假。
3、副院长向院长请销假。
4、院长按有关文件规定请销假。
5、请病假时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
6、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写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报政治部备案。未报政治部备案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参加业大组织各类学习需脱产复习的,由业大分部通知所在庭、处、室,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政治部备案。
8、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的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下述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2)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间的,按旷工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累计在二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基本工资发给;机关工人按固定工资部分与活工资部分之和发给。
2、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5%。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五、法定假期时间限制及不按规定请销假的处理
1、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2、凡不按规定请销假者,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发二十元附带工资(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达到五天的扣发当月附带工资,并取消本人年终评先资格。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律予以辞退。
4、各部门若有不按规定请销假者,发现三起以上,取消该部门年终评先资格。
(郑中法[2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