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法院工作规范化建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撤销城区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化中心法庭。这符合当时的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这一做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成为阻碍法院司法为民工作进步的瓶颈,亟需上级作出新的决策,全面恢复或新设城区人民法庭。
恢复或新设城区人民法庭,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是更符合当前司法理念的要求。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心是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司法为民工作。通过开展法官下基层等活动,为人民群众司法,到群众中去司法,让群众参与司法,让群众监督司法,通过司法工作群众化,减少法庭的神秘感,增进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赢得群众的信任。而集中建设标准化法庭,取消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法庭,只能拉远法院与群众的距离,使法院工作置身半空之中,法院在群众中没有根基,群众在来访时也有进衙门之感,不方便法院工作,也不容易赢得群众信任。巡回法庭尽管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但它只是动态、临时性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恢复或新设街道办事处人民法庭,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是能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以调解方式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是当前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首选方式。而开展调解工作首先需要深入基层群众之中,与群众打成一片,这样方可熟悉民风民情,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才能充分利用民间调解力量帮助化解矛盾纠纷。而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庭,使法官的办公地就在群众工作、生活圈内,群众有问题即能很方便地找到法官进行咨询或处理,容易树立法官威信,也便于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三是能更有效地减轻当事人诉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面积越来越大,法院机关不管设在什么位置,总有一部分群众居住地或工作地距法院机关较远,一旦有矛盾纠纷往法院去,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十分不方便。而在相关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庭,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据上,笔者认为,上级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尽快出台政策,要求各地恢复或新设城区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