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伟认为生产的汤圆如果能用名牌包装袋包装,其生产的产品就很容易卖出,于是就想出了歪招,生产假冒三全凌汤圆。
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王建伟伙同赵某、屈某、王某在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小张庄一煤场内生产假冒的“三全凌”汤圆,被告人王建伟负责提供假冒的“三全凌”汤圆的包装材料、包装设备并销售,被告人赵某负责生产假冒“三全凌”汤圆的裸体汤圆,被告人屈某负责组织工人进行包装,被告人王某负责运送假冒的包装材料并安装、调试包装设备。经鉴定,四被告人所使用的“三全凌”注册商标系假冒。期间,四被告人共生产假冒的“三全凌”汤圆2000件,非法经营数额206,682.8元。案发后,上述涉案假冒产品、生产材料及工具已被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伟、赵某、屈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四被告人生产的假冒“三全凌”汤圆,未实际销售,对其非法经营数额以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品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相对较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人王建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单价过高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被告人所实施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产品是否合格、是否销售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评价,故被告人王建伟、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生产的假冒产品质量、未流入市场,未给商标持有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惠济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伟四人一年零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到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