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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朋友代其签合同 替人受过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1-04 10:06:04


    诚信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当今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显重要,原告冯某就因“信任”二字为自己埋下了祸端。2011年10月28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人受过纠纷案:

    2008年被告段某在中牟县狼城岗镇承包工程需要租赁设备遂让原告冯某帮忙。2008年12月3日,因同去租赁的人中仅冯某带有身份证,故以冯某名义与租赁站老板蔡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一个月。冯某交押金300元后将租赁物转交段某使用,租期届满后段某既未与租赁站结算,亦未返还租赁物。后蔡某依据租赁合同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法院判令冯某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39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该判决已生效并被强制执行完毕。冯某认为自己为人帮忙还要替人受过,感觉甚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段某承担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冯某代替被告段某缔约后将租赁物直接交付段某使用,事实清楚。段某作为实际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但被告拖延不还导致纠纷,使冯某被诉至法院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了本应由段某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冯某依法进行追偿,段某应承担该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3906元并承担5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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