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密码是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以为只有自己及与自己亲近的人知道,这样即使银行卡丢了但卡上的钱丢不了。但若是遇上了“有心人”,被其偷记了银行卡密码,那么卡上的钱被其取走也是可以料想的了。2011年10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取他人银行卡,而后利用事先记下的银行卡密码盗取他人财物的盗窃案,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年23岁的付某是巩义市回郭镇人,2011年7月起,付某开始在巩义市盛威帝都洗浴中心打工。张某是付某的同事及室友,由于同住一室,二人很快就熟悉起来。2011年8月上旬的一天,张某对付某说自己不小心把钱包丢了,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及80元现金,而后抱怨了一番挂失银行卡真麻烦之类的话。付某当时出于好心就告诉他说可以打电话办理,并一步一步地指点张某操作。但张某丢失的那张银行卡是用其父亲的身份证办的,电话挂失需要卡主的身份证号。张某当时不记得父亲的身份证号,于是就给父亲打电话,电话中,张某的父亲怕张某去办不方便,于是就让张某报出银行卡密码,说要自己去办理。就在张某通过电话告诉其父亲银行卡密码时,付某留心将其记了下来。
过了些天,付某在得知张某拿到了补办的银行卡后,假装好心地提醒张某去改银行卡密码。谁知张某如其预料的一样,说自己记不住那么多密码,还用原来的就行。2011年9月16日下午,付某独自在宿舍内休息时看见张某的银行卡在床头放着,他想自己既然已经知道了这张卡的密码,那么取出上面的钱简直是轻而易举的事。在这个不劳而获的念头的驱使下,付某偷走了张某的银行卡,并于当日下午在附近银行网点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2100元钱。案发后,付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付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受害人,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