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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神”帮好友炒股 亏损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03 16:31:41


    听说自己的好朋友老卢是个炒股高手,市民葛先生非常高兴,已近花甲之年的他平日里省吃俭用攒下些积蓄,看到别人这个炒股、那个理财,葛先生有些坐不住了,总想找个机会做些投资,给自己的晚年多积累一些财富。

    53岁的老卢是葛先生以前的邻居,二人经常在一起聊天吃饭,久而久之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老卢前些年投身股市,几年摸爬滚打下来,不仅赚到了一些钱,更是积攒了不少炒股的经验。

    一次闲聊,葛先生问起老卢炒股的事情,听老卢讲得头头是道,分明是个炒股高手,葛先生觉得自己遇到了发财的好机会,赶忙提出希望自己出钱,让老卢替他炒股。

    “老弟啊,你也知道,老哥我对什么股票、基金啊一窍不通,听你说得那么好,我想能不能我出钱,你帮我操作操作,赚了钱咱俩一起分嘛。”葛先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老卢并没有马上答应他,“老哥你也知道,股市有风险,我虽然有经验也不敢保证稳赚不赔,万一把你的钱赔进去,到时候可怎么办啊?”

“老弟你放心,咱俩签合同,钱我出,股票你来炒,赔了赚了咱俩对半摊,你看咋样?”

    看到葛先生态度如此坚决,老卢没有再拒绝。

    2009年8月8日,二人签订了一份《商定书》,约定:葛先生出资人民币20万元投入股市,由老卢负责技术操作,盈亏双方各承担50%。每盈利1万元时,双方应及时分红、红利各50%。盈利资金不再进入股市。

    有了这纸合同,加上对于老朋友的信任,葛先生很快将20万元投入自己的股票资金帐户,交给老卢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当时约定他帮我操作两年,两年后就不再让他帮忙了。因为我不太懂炒股的事情,也比较相信他,总觉得不会赔多少,所以两年来尽管没有分红,我却从来没有查询过股票的情况。”法庭上,葛先生一五一十地讲述着自己的想法。

    然而今年的8月10日,由于股市行情持续走低,当葛先生查询自己的股票账户时,却发现自己的20万元赔得只剩下2万多元了。

    “当时我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虽然知道股市这两年不景气,但想着老卢是个高手,怎么也没料到会赔成这个样子啊!”

    葛先生马上约老卢当面协商,老卢承认这两年股市低迷,自己虽然尽力而为,但还是没有保住葛先生的本金。老卢同意向葛先生支付85000元作为其承担的股票亏损费用,老卢支付向葛先生费用后,即不再为葛先生操作股票交易。但葛先生始终不见85000元到账,想着自己辛苦攒下的钱就这样“葬身”股海,葛先生心痛不已,为挽回损失,他将昔日的“股神”好友老卢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他按约定承担自己的股票亏损款86101元。

    “考虑到他俩原本关系不错,案件事实也没有大的争议,本想调解一下,挽回他们多年的友谊。”主审的昌法官说道,“可无奈二人意见始终不一致,无法调解解决。考虑到他们之前签订有合同,后来也确实达成口头协议,老卢愿意支付给葛先生85000元亏损款,所以法院迅速作出了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商定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资金帐户的总资产为20万元,至2011年8月10日,原告的总资产为27991.08元,已亏损172008.92元,按照《商定书》的约定,老卢应承担其中的50%,即86004.46元。因双方均认可双方曾口头约定由老卢向葛先生支付85000元作为承担的股票亏损费用,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该口头约定系老卢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老卢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葛先生支付85000元作为其承担的股票亏损费用。

    11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卢向葛先生支付其承担的股票亏损款85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老卢承担。

    通过该案,昌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少市民会通过购买股票或其他的投资行为盈利,但股市有风险,谁也不可能是常胜将军,所以不要轻信类似“股神”这样不靠谱的说法,到头可能既损失了钱财,又伤了亲人、朋友间多年的感情,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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