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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出错”麻烦连连 贷款户状告银行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1-11-02 16:28:58


    近年来,前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查询个人信用的市民越来越多,有时每天多达数十人。为什么现在市民越来越重视被称为“经济身份证”的个人信用记录呢?据记者了解,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能帮助您获得银行贷款。而很多人申请贷款被拒后,才发现自己有信用不良记录。

日前,马女士就碰到这么一桩烦心事。

    2000年4月11日,马女士因为作生意将房屋抵押向郑州市一家国有银行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4月9日。因原告到期未能还款, 2002年2月,银行将马女士起诉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马女士未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计算,截止2004年11月18日,马女士共拖欠银行本息共计206448.5元。

    2004年11月18日,马女士与银行达成和解 “马女士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172500元、诉讼费5030元”,银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执行申请。当日,法院口头裁定准许银行撤回执行申请。

   “我想着银行贷款还完了,双方就没事了,可前几天我去银行贷款买房,银行确拒绝贷款,我去了好几家银行得到的却是同样的答案,因为我有银行不良记录,拒绝贷款,你说这可怎么办啊!都怪银行”马女士哭诉道。

2011年7月25日,马女士将该国有银行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银行已经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但他们没有将我的这笔债务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取消,结果导致我在人民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止今仍存在此笔债务,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声誉和经营活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我要求法院确认我与银行在2004年11月1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消除银行不良记录。”

    “马女士的要求毫无道理,2004年11月18日,马女士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金额为206448.5元,而其仅偿还了本息167470元及诉讼费5030元,仍拖欠利息38978.5元,银行撤回对其执行的申请,仅属于银行对强制执行权利的暂时放弃,并不等于对执行标的即实体权利的放弃。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在法律效力方面属于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撤销,并不等同于对案件执行的终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银行抗辩道。

    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庭上双方提出了截然想法的看法。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针对记者的采访,在此,主审该案的赵伟法官也谈到,近年来,主动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市民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年底,他们中有的人是因为申请贷款时发现自己有不良记录,就想看看明细的;有的则是一些小型金融机构股东需要在创业时出具信用报告的;也有一大部分人只是比较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积累信誉财富。如果您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可能使银行相信您会按时还款,即使您无法提供物质抵押品,银行也会给您贷款。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帮助您获得银行贷款。每个人都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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