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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驶互不相让起争执 劝离后又返回将人打伤

  发布时间:2011-11-02 16:27:39


    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大家都互敬互让,就不会有那么多事端。11月2日,孟某被巩义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张某、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7日12时许。33岁的孟某开着车与骑三轮摩托收购废品的毛某两人同时路过巩义市北山口镇西河桥,在桥上两人相对行驶,桥的宽度不够两辆车同时过。两人都没有让的意思。孟某打着喇叭意思是让毛某后退让自己先过,科毛某就不退让。孟某下车与毛某争吵说:“你一个收废品的给我让个道怎么了。”毛某说:“我是收废品的怎么了,我凭什么给你让,你怎么不让我先过。”双方起争执差点打起来。后路人报警,警察来后将两人带回警局处理,调解后双方离开。下午17时许,孟某不甘心,一个收破烂的这么嚣张,要找人收拾他,于是纠集朋友张某、赵某等人打听到毛某的地址,到北山口毛某的废品收购站,持钢管、木棍等物将毛某及其妻子、岳母打伤。

    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毛某的主要损伤为因外伤致头部创口长11cm,左肱骨、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毛某妻子及岳母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代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年7月16日孟某、赵某到公安局关投案。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张某、赵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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