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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晓 征 先 进 事 迹

  发布时间:2011-10-05 14:20:13


    梁晓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92年分配到郑州中院工作,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现任郑州中院民三庭审判长。自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2008年荣获“文书制作能手”称号,2010年荣获“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优秀合作专家”、“郑州市十佳法官”、“河南省优秀法官”称号。2010年全年审结案件181件,数量位居全院第一,调、撤127件,调撤率70.17%,无发还、改判案件,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结案件近500件。2011年目前已审结案件146件。

    一、以公正与扎实的业务素质确保案件质量。

    公正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梁晓征同志在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工作中,始终将公正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并能够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中坚持学习,更新理论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并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个行业的社会现状,以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评判标准和社会的评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该同志在审理维雪啤酒公司诉黑加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时,该案涉及回收权利人享有专利权的啤酒瓶后又灌装新的产品进行销售的问题,对该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侵权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也有争论。在审理中,该同志翻阅了很多资料,咨询了多名法律专家,向啤酒行业了解行业的基本做法和现状,作出将被告的这种回收利用行为定性为制造行为的判决。该案上诉后,省院予以维持。在之后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也确认了该行为为制造行为。

    二、以真心、诚心、耐心与高度的责任心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法官不仅是纠纷的终局裁判者,还担负着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化解矛盾的责任。尤其是知识产权审判,涉及的领域广、专业性强,同时知识产权在我国是一个起步相对较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处在一个逐步树立的阶段,受传统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很多被告接到诉状的第一反应是气愤,而且会把这种情绪发泄到法官身上,这种情绪很多时候靠一次、两次的工作也是很难扭转的,需要法官有更多的付出。对因为不懂而对诉讼有情绪的当事人,该同志往往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真诚对待当事人,耐心去做工作,让当事人体会到法官对案件的尽职尽责,法官的无私与公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审理恒昊公司诉一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案件中,送达时被告接到诉状的第一句话是我什么都不知道,为什么要起诉我,你们为什么来找我。经过询问了解到被告开业时间不长,该同志即从市场的现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留下了电话告知其有什么不清楚可以电话联系。之后,又与当事人进行了十多次的沟通,当事人表示法官确确实实想为他解决问题,法官的建议值得他考虑并接受,最终调解并及时履行。为客观公正地解决纠纷,虽然规定了邮寄送达,但该同志仍尽可能直接现场送达,送达的同时对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使酌定赔偿数额更加客观,也让调解工作有了现实的基础。为提高工作效率,该同志经常采取集中送达的方式,事先设计送达的路线,最多的一次一天之内往返于郑州与新郑的大街小巷,现场送达20多家当事人,当场解决问题五起。在审理好想你公司起诉的十几起案件中,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部分调解解决,部分被告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了解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保证裁判结果不出现任何偏差,对缺席判决的案件该同志逐一亲自送达,并希望通过送达判决继续做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送达过程中有表示没有侵权不同意签收的,有认为法院就是原告的代言人当场将判决书撕掉甚至撕毁后仍到垃圾箱的,无论哪种情况该同志均能够理智对待,理解当事人,耐心讲解法院的工作程序和判决的依据。几天后该同志接到其中一个被告的电话,对其行为表示道歉,并提出希望法院能主持调解,最终该案调解解决并履行完毕。同期判决的案件中,判决之后又有四起案件通过与当事人沟通调解解决。

    目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社会的高速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尽可能化解纠纷。在近年的工作中,该同志成功调处了如62名出租车司机的群体性案件;历经五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等多起存在不安定因素的案件。在审理原告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豫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红惠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郑市财政局、第三人河南润弘制药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可能影响到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两个企业的上市问题,因此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激烈,妥善化解纠纷困难重重。简单处理,判决结案,不但最终的结果有可能是判决执行不能,还有可能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梁晓征同志接到该案件后,首先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然后主动联系新郑市主管工业的领导,希望能够得到新郑市政府的支持,争取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彻底解决问题。案件审理期间,梁晓征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搭建当事人之间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向新郑市政府通报案件的进展,沟通案件解决可能涉及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矛盾,分析解决纠纷面临的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新郑市政府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经过大量的沟通、交流、讨论、研究,意见逐步统一,问题逐一化解。由于纠纷的处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各部门的配合,针对这种情况,梁晓征同志通过多方联系,邀请了政府办公室、土地、房产、法制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持当事人召开协调会,确定了调解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确定后,梁晓征同志并没有放手不管,而是继续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就协议履行过程中款项如何快速解决的问题,又多次与政府及当事人沟通,促使协议顺利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纠纷和存在问题得以彻底解决。2010年该同志的调撤率达到70.17%、2011年截止目前调撤率为,判决的案件没有上访案件。

    三、注重调研和宣传,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审判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为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07年组织召开了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研讨会,并将会议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发表于《人民司法》,撰写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管辖亟待统一》被最高院采用。为避免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可能产生的冲突,统一标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效果,营造郑州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协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郑州“三化两型”城市建设的作用,该同志起草了《郑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与司法协作实施意见》,该文件已由郑州中院与郑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今年首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引进了陪审团制度。在今年的4•26活动中,将法庭搬进万客来小商品批发市场,数百名商户与消费者旁听庭审,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法制报,郑州电视台等众多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并在庭后印发了商品销售中潜在知识产权风险指南,拓展了法律宣传的途径,强化了小商品终端销售商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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