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信丽,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党员,大学文化,1995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9年获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常任审判长。
何信丽同志多年来,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法官和投入农民公务员的职责和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精湛的审判技巧、娴熟的法律知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7年至2010年连续四年办案数量位居全庭第一,其中2010年度,办结案件108件,占全庭总结案数的五分之一,所有案件无一起缠诉闹访,无一件发回改判。无一起被发还改判。因工作成绩突出,三年来先后被评为河南省青年岗位能手、全省法院优秀法官、第六届郑州市优秀青年卫士、全省优秀行政审判法官。2009年2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等功。2010年被河南省人民法院授予“一等功”。 在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以来,她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敬业精神,投入到自己的审判工作中。
一、勇于实践、勤于学习,确保案件质量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现,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被社会寄予厚望,作为一名让人民满意的法官和公务员,更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审判技能,而这种些只能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才能获得。几年来,审理了多个疑难复杂案件,也涉及了不少“河南第一例”、“全国第一例”的新型案件,这些案件因其所具有的代表性,对我省的行政审判实践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审理周志强诉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一案中,她提出了视为“腾空出售”的观点,并对权属有争议不能出售的房屋作出了界定。此后撰写的案例分析,被国家核心期刊《人民法院案例选》刊登,并获得“河南省法学优秀成果优秀奖”。她审理新乡市恒大器材厂诉新乡市人民政府一案,她所撰写的案例评析,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刊登在《人民司法》上。为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示范指导作用。
她常说,行政案件不仅仅关系到民事个体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作为行政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做到准确无误,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从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给予正确指引,这是作为行政庭法官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她执着追求的目标。
二、谨言慎行、彰显公正,搭建信任的桥梁
怎样让每一位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能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上,从案件裁判的结果中,看到法律的公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她经常考虑的问题。为此,她从每一件案件做起,从审判的每一个细节上考虑,从一言一行上注意,时时严格要求自己,从而避免了当事人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她审理的郑州瓷厂1100名职工诉郑州市人民政府《破产移交通知》一案,原告均为下岗工人,不满情绪严重,诉讼前曾经多次冲击郑州市委和省委、省政府,还因阻塞陇海铁路引起中央的关注。为了防止原告再出现种种过激行为,她承办该案后,对原告提出的种种合法、合理的要求,给予了充分满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给予耐心地解释。在后来的整个诉讼程序中,她通过热情的接待,认真的倾听,与原告之间搭起了信任的桥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送达裁定书时,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仿佛早就知道了裁决结果,坦诚地说:“我就知道你们只能这么判,我们理解你们法院的苦衷,我们作为代表人对你何法官的工作非常感谢,其他的群众要是有什么过激行为,我们几个代表尽最大努力做工作。”从一开始原告的群情激愤,到现在的坦然面对,作为主审法官,她说:像这样一个涉及社会变革的社会性问题,法院的判决别无选择,原告之所以平静的接受他并不满意的结果,是因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得到了足够的理解和尊重,还有真诚和热情,作为法官在结果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所能做的是把法律的冰冷暖化为当事人所能接受的温度。这更多的体现了法官作为法律代言人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
三、息诉止争,化解争议,构建和谐司法
定纷止争是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但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和遵从还没有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程度,简单判决往往起不到定纷止争的理想效果;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协调却能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达到皆大欢喜的目的。这也成为她孜孜追求的司法价值之一。
在薛某诉某市教体局不履行就业协议一案中,原告的父亲几次声言被告耽误了女儿的前途,要与被告同归于尽。为妥善解决此事,她和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促成案件圆满的解决。在陈某诉某区公安局一案中,原告因为一起打架纠纷与被告形成行政争议,先后诉讼了几年之久。她承办该案后,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对本案的行政纠纷和涉及的相关民事纠纷一并进行了调解,不但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一并得到了处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比一般民事案件调解难度更大,付出的精力和时间远高于判决。但她说,为了帮当事人一次性解决问题,多付出一些,值。
多年来,她就是以这样的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勇于实践的开拓精神,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为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改善司法形象,做出了自己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