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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曾舞弊学校拒发学位证 学生不满将母校告上法庭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2月23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2-24 10:27:00


[法官简介]

    张力,女,35岁,法学本科,现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市、区政法系统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案情介绍]

     刘刚是某大学的一名学生,1999年至2003年在该校建筑工程管理系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各课成绩优良。在一次英语考试时,一名同学请他替考英语,因平时关系不错,当时学校替考四、六级英语的事,也不乏其例,加上碍于面子,便没有回绝,他胆战心惊的进了考场,熟练的做完了考题,顺利的出了考场以为平安无事了。没想到,几天后,因代他人考试的事被同学揭发,受到了“留校查看一年处分,期限自2002年1月21日起至2003年1月21日”,被替考的学生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在留校查期间,刘刚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经常向学校交思想汇报,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留校查看期满后,学校未作出继续处分决定。于2003年7月1日,准予刘刚毕业,并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却没有对他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刘刚将学校诉至了法院要求授予其学位。

    肖月:刘刚毕业时还能获得学位吗?

    张力: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

证书的职权;学位条例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刘刚是该大学2003年本科毕业生,学校与原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被告虽不是行政机关,却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受教育者行使授予学位的职权。所以原、被告之间因授予学位而引发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其对原告进行学位评审及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被告所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关于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纪过(含纪过)以上处分,及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科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故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目、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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