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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考勤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3-08-20 02:45:15


    为了严肃办公纪律,加强对干警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各庭、处、室应严格考勤管理,建立考勤薄,并由专人负责登记。院里将不定期抽查,对不认真进行考勤登记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将对各部门负责人和负责考勤登记人员进行处罚。

    三、早上必须按时上班,签到后才能外出办事,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办事(仅限公事)而来不及签到的,务必事前给政治部请假,否则按迟到处理。

    四、院政治部、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和办公室组成联合考勤组将不定期在院大门口进行考勤,并将迟到人员名单公布于众。

    五、无论是院里组织的考勤或是各庭、处、室进行的考勤登记,每个月汇总后,将对迟到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实行经济处罚。

    1、对迟到人员(包括正副院长和各级领导)的处罚: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

    2、对各庭、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所在单位每月累计迟到人/次数超过所在单位总人数1/5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元。

    3、除实行经济处罚外,个人年累计迟到5次的,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资格;各庭、处、室在本年度内如果有1/5人员因迟到早退被取消评先资格的,则取消该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4、对早退人员,也适用于以上处罚标准。

每月底,政治部将考勤情况汇总后,通知财务室在下个月工资中扣除罚款,作为奖励基金使用。

    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郑中法[199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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