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见死不救”该不该入罪

  发布时间:2011-11-01 09:24:58


    “悦悦”本意为开心、心情愉悦的意思,但一场车祸的发生却改变了它的本意,“悦悦”成了冷漠无情的代名词。2011年10月13日在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悦悦相继被两辆车撞碾,前后七分钟内,过往的18名路人无一人施以援手,救这个可怜的孩子,直到第19名路人一位拾荒的阿姨的出现,才使小悦悦免遭第三辆车甚至第四辆车的碾压,但最终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一时之间,全国上下群情激昂,在哀悼一个小生命逝去的同时,愤怒地指责路人的冷漠无情,见死不救该不该入罪也成为大家争论不休的话题。

    目前,世界上对“见死不救”规定处罚的有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其他国家对此都尚未立法,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是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一部分人主张对见死不救的18名路人处罚,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能够履行义务却不履行义务,见死不救的,才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在小悦悦事件中,路人不负有特定义务,虽未对小悦悦施以援手,但也仅仅承担道德责任,接受良心的谴责。因为小悦悦事件,一些中国民众认为此时是对见死不救立法的最佳时机,但笔者认为对见死不救是否追究法律责任是一个涉及道德法律化的问题,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循序渐进的进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贸然将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行为用法律条文加以规制,那将有限制公民自由的嫌疑。刑法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护公民自由的一把双刃剑,一旦用之不当,极有可能会剥夺公民的自由,适得其反,故现在将“见死不救”入罪的时机尚不成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