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受诉法院遇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文书的情况时,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期间于指定地点接受所送达的诉讼文书并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则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由于这种公告送达方式兼有送达诉状副本和通知应诉的双重作用,目前仍被不少法院广泛运用,然而,因此引发了不少再审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法律界人士深思。
根据某基层法院审监庭近年所办再审案件情况分析,因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致缺席审理、裁判而进入再审的案件约占全部新收再审案件总数的30%~40%。从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看,既有地址误写的,也有原审办案人员在未能核实被告有无准确地址的情况下,仅凭原告诉状所称被告下落不明即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等等。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地址,或故意提供错误地址;二是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把关不严;三是业务庭室对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缺乏统一掌控标准及管理,随意性较大。
为避免其公告送达方式的不足,减少不必要的信访案件出现,针对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容易导致再审案件发生的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从严依法掌握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条件。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应当再审的案件详列了13种情形,其中第(十)项就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当事人依据该条款更容易申请再审。所以,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必须认真审核相关单位(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确系情况属实,方可适用,不能偏听偏信,从而让对方当事人知晓诉讼之事,能够按时应诉、质证、出庭抗辩并主张其权利,以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而不是仅仅从程序上完善送达手续。
二、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严把案件质量关,避免单纯为追求办案数量、怕麻烦而草率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三、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一套案件集中讨论、层层把关的监督机制。要实行案件主审人负责、审判长把关、经庭长报请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管理模式。
四、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刊发公告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报纸,要从有利于案件当事人知悉公告内容、有利于案件诉讼及正确裁判出发。笔者认为,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工作单位等处张贴公告或在当地最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更有利于受送达人知悉公告内容,便于其按时应诉、答辩、参加庭审并主张其权利,也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