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有一个小女孩的名字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悦悦——一个年仅两岁的女童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遭前后轮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女童倒在血泊中后的七分钟内,其身边经过的人有十八人之多,竟然都不闻不问。直到第十九位路人,一位捡垃圾的女士,把孩子抱到路边,并找到她妈妈,才将孩子送医院。现在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后脑盖骨切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
在大家对这18个人进行声讨的时候,有人提出“见死不救”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有必要把这个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将“见死不救”入罪。对此笔者想提出不同的意见。
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事情,而不是法律的问题。道德与法律同为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甚至部分是重合的,将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是立法的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但是道德也区别于法律。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是保持社会秩序稳的定最基本层次,道德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内容。尽管法律可以通过其威慑力迫使人们就范,但若没有人们对“见死不救”危害的普遍道德认同,没有人们对于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那么即使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注定将是失败的。要么会因为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群众叫苦不迭,要么会因为难以操作而导致法律条文虚置。
普通民众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深恶痛绝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们仍然要对这一行为保持必要的冷静与克制。“见死不救”不应仅从个人身上寻找原因,只是给个人治罪,这有失公允。中国目前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实际上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的欠缺,这不是仅将“见死不救”入罪就可以解决的。
同时基于人类有限理性、人性复杂、成本约束等实际情况,使我们有必要务实地放弃一些对恶的清除和根治情绪,容忍一些恶的偶然发生,除去我们脑子中用法律手段去荡除社会上所有的恶。极少数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就是目前社会不得不容忍的一种恶,人性非常复杂,即使再高尚的社会都不乏这种丑行,对理想的过高奢求,反而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虽然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成立。
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它在道德曲线上取的是一个中线,也可以说是一个中庸的标准,这个中线的标准即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的道德标准。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行为都想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泛法律化实质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所以设立“见死不救罪”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