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对方发生口角,怒气之下,高某用水果刀将刘某腹部捅伤致小肠破裂。2011年10月25日,新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刘某是新郑某广场旁边停车场的收费人员。2011年7月30日下午1时许,高某开车来到新郑,将车停放在广场西侧的停车场,下车与之前约好的朋友马某汇合。在广场找了一圈并未发现马某的影子,打电话得知马某有事儿先走了。高某回来开车时,刘某向他收费两块钱,高某想,自己的车前前后后才停了不到十分钟,收他两块钱太多了。于是,高某便向刘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刘某一听便着急了,朝高某嚷道:“就是停一分钟价钱也还不会少!”这一嚷不免引来了许多人围观,高某觉得自己的面子挂不住了,便开始和刘某吵起来……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了好长时间,最后厮打了起来。一时被愤怒气昏了头脑的高某,失去了理智,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刘某的腹部。案发,刘某被送往附近医院,高某主动投案。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小肠破裂,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另外,案件审理中,高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