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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1-10-24 16:27:24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亦称为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前者的义务正好对应着后者的权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种“告知后同意”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作如下阐述: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内容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说明义务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一般的说明义务和特殊的说明义务。一般的说明义务,是指在所有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所负有的就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特殊的说明义务,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特定类型的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所负有的说明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对医疗机构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负有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说明病情的义务。即医疗机构要具体告知患者所患何种疾病,并且该疾病的严重程度等。二是告知医疗措施的义务。这主要是指针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可以选择的各种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弊分析,医疗机构希望采取的医疗措施等。告知是医院负有的义务,其目的在于通过告知病人相关事项,由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定。因为医患关系本身就是具有高度人身信赖性质的关系,患者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高度的信赖,如果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才能实施,则医疗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这对于患者显然不利。所有,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只需要对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患者对此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则医务人员就可以实施医疗措施。但是如果患者明确表示反对,则医务人员不得实施。

    (二)医疗机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尽到特殊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说明义务主要适用于三种特殊情形,即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1)实施手术。《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实施手术时,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此种告知的内容包括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出现的后果、潜在危险,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等

    (2)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包括使用CT、B超、X光等诊断仪器和对体液的化验等诊断方法。特殊检查可能是运用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

    (3)特殊治疗。所谓特殊治疗,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采取的不同于常规治疗的治疗方法。无论是特殊检查还是特殊治疗,都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一定危险性,是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例如对患者进行化疗可能导致患者极度消瘦。第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第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第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负有特殊说明义务的情形采取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并没有采用“等”之类的表述,表明负有特殊说明义务的情形只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

    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的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应当是与患者的诊疗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一是告知诊疗措施,就是针对病人的病情所应该采取的措施、准备采用的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药剂的疗效,介绍应该客观、实事求是,不能隐瞒、遗漏。二是告知医疗风险,是指诊疗措施失败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三是替代方案。替代方案是指一旦预定的诊疗方案无法采取或者失败,而应当采取的补救方案或候选方案。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

    关于医疗机构告知的标准,应当严谨、完整,不能有歧义;应当真实,不能夸大,也不能隐瞒不良后果。在告知的方式上,介绍病情应当客观,如确诊还是没有确诊,既不能夸大,也不能轻描淡写。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要达到确保患者行使知情权所掌握的信息达到其能够作出正当合理的判断的程度。

    关于医疗机构告知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直接向患者本人作出告知和说明。二是在不宜向患者直接告知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进行说明和告知。具体来说,不宜向患者直接告知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直接告知患者会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等,不利于患者的康复。二是患者不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或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尽可能清楚地对患者的病情及其建议的所有医疗措施给予说明,包括任何治疗所带来的副作用及其危险性。如果没有病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不能对病人采取任何诊疗措施。如果在医疗和护理上有适宜的替代方法,也应如实告知病人。

    第二、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等。既可能给患者造成现实权益损害,还可能导致患者期待利益的损害。这主要表现为患者丧失治疗最佳时机(包括存活机会)、最佳治疗方案、丧失其他可预见利益,以及遭受间接财产损失等。

    第三、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而实施的治疗或手术就是对患者身体自主权的损害。实施治疗或手术在先,知情在后,手术或治疗就是因,治疗或手术结果就是果,二者形成因果关系。

    在此,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首先,原则上,任何证据方法均得作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已善尽医疗说明和告知义务或者已取得患者同意的证明方法,不以书面文件为必要;其次,在事实上,大多仍依据医疗专业科别、疾病或症状类型、医疗处置方法或手术种类的不同,以事先拟定印刷的制式说明书或同意书,交由患者阅读或签署,作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已善尽义务的证明方法;再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尚不足以证明已善尽医疗说明和告知义务或已经取得病患同意,而必须依据个别病患的具体情况,伴随一些个人化的、可以理解的、充分的、适当的、有用的说明告知,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依照医疗伦理和良知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确认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失。

    综上所述,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应依法对患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还是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或者错误告知,或者迟延履行告知义务等都会对患者的现实利益或者期待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是对告知义务的未尽谨慎与勤勉的违反。医疗机构只有充分认识到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能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改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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