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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法院全力支持省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48个单位拒缴就业保障金被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1-10-21 14:24:23


    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日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省属黄河迎宾馆、河南省工商经济开发公司等48家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5万元。

    河南省残联2010年9月和10月份在征收201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不保障金时,借助企业纳税预征期,通过纳税软件提示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缴款时间、地点等事项,一些单位置之不理。之后省残联向用人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从2010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省残联无奈之下,首次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机构收缴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一项主要措施。对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法律法规赋予残联的行政职权。省残联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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