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郑州中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截止2011年9月底,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受案数较2010年全年受理总数已增长了116.8%。
一、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1、权利人高度集中,串案数量激增。2011年受理的案件中串案比例占到专利纠纷案件的91%,其中最多的一家专利权人起诉了83案,被告几乎遍布全省各个县市。除部分案件不排除代理人多作案件的考虑外,大多数是权利人在谋求对生产者惩处无果及面对市场大面积侵权的无奈之举,将市场维权交由专门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通过长期、多点诉讼保持市场压力态势以保障正规专利产品的市场经营顺畅。
2、被控侵权人均是各类销售商户而非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司法保护的力度总体不足,对侵权生产单位打击力度不够,如在历次“双打”等活动中,行政部门经常采取联合执法、现场查处等重拳行动,法院在执法活动中则显得力有不足;侵权产品生产隐蔽性较强,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相关查证、保全手段缺乏,如果不能顺利查到生产、销售证据,则很难在判赔时对侵权人形成适度压力,经营利润的诱惑使其屡教屡犯。
3、涉及的专利技术含量仍不高,多为简单加工的小商品或生产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的日常用品。
4、诉讼标的及判赔数额均较低,调解结案比例较高。由于无法确认被告销售获利的相关情况,判决及调解时只能以酌定赔偿为基础进行。对销售者在判赔时往往考虑其经营规模、认知水平、责任大小及当地市场、产业发展等因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多的是考虑被告的经济实力及承受能力,故而所确定的数额较难达到权利人诉讼目标,导致权利人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存在误解;另外在酌定赔偿数额起点提高的一万元后,部分案件反而难以下判,如前所述许多串案起诉对象都是终端销售商户,有些专利产品的利润极低,酌定赔偿时即使考虑了公证、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后确定的数字在折算成产品数量也大大超出了部分被控侵权人(特别是综合商品经营者而非专业经营者)的销售获利能力,导致部分被告对法院判决反应强烈,上诉率较高,法官只有下大力气做双方工作,尽量使权利人接受较低的赔偿标准,以求调解结案。赔偿数额较低则又使得部分权利人谋求多点诉讼、摊薄成本来保持其打假维权的力度,更使案件数量增加,加大工作压力,形成恶性循环。
二、对策思考。
1、针对专利案件查证难度大的特点,应当积极慎重的适用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临时措施,强化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能动作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工作应加大力度,力争使法官对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利润、经营规模有直观了解,判赔依据更加充分,同时也打消部分权利人不切实际的赔偿诉求,使法院判决更能被双方所接受,对确实经营数量较少的侵权人可考虑在法定赔偿额起点以下按查证数量进行判决。在对被控侵权人经营状况了解后,应当积极适用专利诉讼禁令,裁定被控侵权的生产、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起到对侵权行为人的打、压态势及对同行业经营者的警示作用,同时也使权利人净化市场的诉求尽快得到解决,更能使后期仅关于赔偿数额的调解工作能顺利进行。
2、针对案件数量多、当事人分布范围大的情况,要在现有办案力量的情况下内部挖潜、提高效率,对一批由同权利人起诉的串案尽量安排同一合议庭内承办,有利于办案人员外出取证调查、开庭审理、合议判决做到统一协调,节省人力和有限的办案时间。同一合议庭承办也有利于掌握统一的司法尺度,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判理分析意见一致,避免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引起不良反响。
3、加大对案件审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所审理的串案,基本能反映出该产品行业经营的特点,对各类连串起诉案件中,都要选择典型案件到专业商品批发市场、侵权高发地区现场开庭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该类宣传重点在于使相关行业经营者了解该类侵权信息,引以为戒,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