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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显形

---郑州高新区法院反规避执行工作纪事

  发布时间:2011-10-19 16:18:58


    被执行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行为。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勇于创新,穷尽一切手段解决此类案件,形成了一张全角度、多方位的立体执行网,揪出隐藏在公司制度面纱后的老赖,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虚假出资终获刑 履行义务没商量

    2005年,郑州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某广告文化传播公司一案进入执行程序,郑州高新区法院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广告文化传播公司因未参加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在找不到任何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案件陷入了僵局。

    执行法官在仔细审查公司的验资材料时发现法定代表人董某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前一天将100万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第二天便取出,用于还款。因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在公司之前,属于虚假出资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已涉嫌构成虚假出资罪,便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后检察院提起了公诉,董某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事手段的介入,使得董某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后来执行双方达成了和解,该案以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收到8万元执行款顺利结案。

    连环诉讼案中案 审执携手案件结

    2007年,荥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偿还欠款522686.1元并支付违约金。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执行人员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档案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年检情况为年年亏损,负债经营。案件执行进入死胡同。

    为使案件突破,执行人员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但其工商档案最后一次年检报告中显示尚有资产100万元,而这些财产在执行时不知去向,遂准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的规定裁定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责任,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又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多次变换,现任股东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甚至压根无法找到本人,很显然,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做了精心的准备。在案件看似走入绝境时,执行人员静下心来,把案件材料尤其是公司工商档案从头到尾详尽地梳理一遍,对公司从成立到歇业的每一个步骤认真核实、进行外调,终于发现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没有资金,完全是一个空壳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由股东贾某、王某各自出资50万元,并将出资额10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但随后于2002年11月13日将该笔资金注入郑州市某典当行的账户,且股东对此笔转账用途及去向不能做合理解释,为此执行法官及时建议申请执行人提起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再次进入执行后,经过调解,被执行人股东很快履行了义务。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这一纠纷引发的连环诉讼中,法院的审判和执行部门携起手来,构筑恢恢天网,在法律的框架内显示了强大的威力,走活了执行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法院处置房产偿债

    北京某网络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案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委托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是228万余元,尽管执行法官辛苦奔波,但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还是出现了。

    因为该案系委托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为外地企业,关乎到法院的司法尊严,于是,郑州高新区法院将其列为重点案件,由执行局长亲自挂帅督办。执行局长在一遍遍的翻看卷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股东郑某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随即网络公司对这位“问题股东”郑某提出追加申请,郑州高新区法院裁定追加郑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她名下的一套房产。郑某不服,提出了异议,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异议。郑某还是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郑州中院经审查认定郑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虽然在注册公司时出资了80万,但在公司验资后次日就将其注册资金转入其他公司,再次日,验资账户清户,郑某不能提供此举的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据,故可以认定郑某有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依法应当在抽逃注册资金8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裁定驳回了郑某的复议申请。

    郑州高新区法院将查封的郑某的房产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并及时将拍卖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异地执行、查无财产,本就没有报多大希望的北京网络公司收到执行款时十分激动,亲自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高新区法院的案件执结率连续三年超过97%,执行局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三等功,2006年还被河南省高院授予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先进单位。2008年,取得十三项全市执行工作的第一名,2009年又获得全省“执积”案件的先进单位,用实际行动维护着法院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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