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及《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市礼品登记归档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法院或法院干警在审判活动中或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和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第二条 礼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礼物等。
第三条 凡接受的礼品(不含亲友之间交往)价值超过100元(含100元)的,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到本院纪检组、监察室申报登记上交。
第四条 上交礼品者应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一式四份,由纪检组、监察室核实后报送市委办公厅及市廉洁自律办公室备案。纪检组、监察室每半年公布一次上交礼品情况。
第五条 对于收受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由收受礼品者所在部门的领导或纪检组、监察室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贪污、受贿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上交的礼品,根据情节,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上交的礼品,一般应退还送礼者,无法退还的,按本条(二)、(三)项规定没收处理。
(二)对上交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如金、银、珠宝饰品及高级工艺品等,登记造册后交本院财务室上交市财政局。
(三)对上交的烟酒、食品、水果、饮料等物品,由纪检组、监察室交院办公室,供接待或看望病号使用。
第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制度者给予表彰,在评先、晋级时作为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干警是指在法院从事审判或其他公务的正式人员。
第九条 各县(市)、区法院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实施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中发法[199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