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2岁的原告陈某某与小自己12岁的兄弟被告陈某均系新郑市农民。其父母分别于2005年6月、2009年11月去世;2000年秋收至今,其父母从其所在的村民组承包的土地(即责任田)一直由被告陈某耕种;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从父母那里应分得的耕地1.785亩,并返还160元粮食补助。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于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原告诉请不在继承的范围,于法无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范永慧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及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之规定,林地和通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对以户为单位按人口从其所在的村民组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并未规定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从父母那里应分得的耕地1.785亩,返还160元粮食补助,对其父母在承包期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继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